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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劳务-派-遣-后,限度的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公司章程以及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的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办。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