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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办。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许可证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公司章程以及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的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