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将“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作为、商标重点培育对象,提供服务;将是否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列入商标认定的参考指标;
对申报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符合条件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相应项目计划并予以财政扶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参加“”等涉外商品展销会提供服务;
安排国家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报。
对申报结构调整、装备制造业专项计划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项目,通过有关项目评审程序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相应项目计划;
凭“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荣誉证书优先推荐纳入“绿色通道”及“直通式放行”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