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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各地科学技术部门要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由评价工作机构提请省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撤销或由省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直接撤销登记编号,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
各省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积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一月(3/6/9/12月)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火炬中心联合开展**监测调查,探索建立调查企业样本库,共同开展监测分析。
各省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工作体系,统筹考虑服务企业数量、区域布局需要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立、合并、调整评价工作机构,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机构信息表》,加强评价服务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培训,推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综合评价指标包括哪些?
答: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或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共三个指标进行分档评价。